2010年1月5日 星期二

警察月退制 銓敘部:自65制漸延至70制

警察月退制 銓敘部:自65制漸延至70制 NOWnews
更新日期:2010/01/05 01:47
銓敘部4日發布新聞稿澄清,有關「警察等危險及勞力特殊性質職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條件,係由65制漸進延後至70制」。

報載:「警憂85退休制,白髮還得站街頭;公務人員退休法草案,把原先年資加年齡的『75制』漸進延長為『85制』」,銓敘部指出,立法院初審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,針對警察等危險及勞力特殊職務人員未來領受月退休金條件,並非一律比照一般公務人員,而係訂有例外規定。

銓敘部表示,警察等危險及勞力特殊性質職務人員,其自願退休條件原即較一般職務人員寬鬆,本次修法並未予以變動。

此外,對於擔任危險及勞力特殊職務人員,係採5年過渡期間,即未來警察等危險及勞力特殊性質職務人員擇領月退休金年齡條件,除任職年資應達15年以上外,尚須年滿55歲以上。

但如年資與年齡合計數符合各年度指標數(65至69)時,仍可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,不受55歲年齡限制。也就是說,危險及勞力特殊職務人員領受月退休金的條件,係由65制漸進延後至70制。

銓敘部強調,退休法修正施行前,如已符合目前危險及勞力職務的自願退休及領取月退休金條件者,仍繼續保障適用原規定,不受影響。

本則新聞由NOWnews提供 2010/01/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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