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2月23日 星期二

與少女上床 法律系學生不知觸法

與少女上床 法律系學生不知觸法

某大學法律系洪姓男學生與國中女生在網路認識,兩人酒後發生性行為,男學生被告性侵,他卻辯說與小女生發生性行為時,對方只說「會怕」,卻沒說「不要」,不算強暴沒觸法,警方無奈說「法律系學生卻不懂何為觸法行為」,令人訝異。

員警耐心地告訴這名大學生,與未滿14歲的國中生,發生性行為已觸犯刑事訴訟法妨害性自主罪,屬公訴罪,且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,對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而為性交都觸法,女學生已推開他,就算沒說「不要」,法律也禁止此類性行為。

警方調查,洪姓男學生 (20歲)今年6月,和國中2年級女生小珍在網路聊天室中認識,進而交往,上月中旬,他和小珍在自己住處喝酒後發生性行為,女學生告知母親後,母親生氣又驚訝向中縣警局報案,警方昨通知洪姓學生到案說明。

女學生說,她被洪男灌酒,帶到對方房間,對方脫光她衣褲要發生性行為時,她曾推開對方,但對方說「反正每個人都會遇到這種事」,他力氣大性侵得逞,幾天後兩人又發生1次性關係,她擔心懷孕告訴母親。

男學生昨在警局堅稱沒性侵女學生,強調「我是法律系學生,懂法律,不可能強暴對方!」他說當時2人都喝酒,在酒精催情下自然發生性行為,女學生曾輕輕推他一下,但沒有明顯反抗,只說「會怕」,沒說「不要」,性行為是「你情我願」。

男學生在警訊過程中態度輕鬆,偶爾微笑,他自認沒有觸法,完成筆錄時還問員警是否就結案,他還有話要向檢察官申訴怎麼辦?員警告知近日將此案移送地檢署,檢察官會再傳他到地檢署開庭。

【2008/12/24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