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1月14日 星期三

國小老師涉猥褻 台中地院判賠2002萬元

國小老師涉猥褻 台中地院判賠2002萬元

台中市一名國小男老師涉嫌猥褻多名男學生,經人本基金會代受害學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,台中地院今天判決校方及老師賠償2002萬餘元;校方說將再上訴。

台中市一名國小男老師因連續性侵及猥褻學校多名男學生,台中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男老師有期徒刑163年10個月,合併執行20年有期徒刑,目前這名男老師仍在台中看守所羈押中。

人本基金會認為這件校園性侵害案件中,要負責的不只是老師,學校也不能脫罪,學校及國家也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,因而代表受害學生在刑事審理時向台中地院附帶提出民事訴訟,請求國家賠償。

台中地院今天下午宣判,判處老師及學校須賠償4名受害學生心理治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2002萬餘元。

人本基金會台中辦事處主任張碧華表示,學生家長在審理過程中備受煎熬,獲悉判決後當場痛哭,總算找回公道;她更希望台中市政府應公開認錯道歉。

獲知判決後,台中市政府表示,學校將會提出上訴,如最後判決定讞,還是要賠償,將由獨立機關的學校負責,再向涉案的老師求償。

【2009/01/14 中央社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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