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8月27日 星期六

白玫瑰勝利!性侵6歲女童 二審改判7年半

白玫瑰勝利!性侵6歲女童 二審改判7年半

自由時報 /  2011/08/27

〔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、項程鎮╱綜合報導〕高雄6歲女童遭性侵案,一審法官以女童沒有哭喊、反抗,認定嫌犯「未違反女童意願」,改以刑度較輕法條,判林姓被告3年2月徒刑,判決一出社會譁然!臉書網友發起「開除恐龍法官」活動,引發30萬網友聲援,更發起「白玫瑰運動」走上街頭,案經檢方上訴,高雄高分院前天改依「加重強制性交罪」判刑7年半。

能否到定讞 待努力但社會人士認為,此一判決只能代表法官的心證踏出符合社會期望的第一步,對白玫瑰運動而言,也只能說是艱苦的勝利,勝利能否延續到定讞,仍有待努力。

修法未完 長路迢迢例如,法務部所提的刑法「妨害性自主罪章」修正草案,雖將強制性交罪刑責加重為「5年以上」,且將原構成要件中的「違反其意願」予以刪除,若完成立法,則未來性侵12歲以下兒童,不管有無違反其意願,最少須判刑5年,但草案還躺在立法院二讀協商中;此外,法官法雖完成立法,但恐龍法官能否因而收斂,仍待觀察,白玫瑰運動還有一段漫漫長路要走;對於二審判決,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昨表示「尊重」。

去年2月6日上午,林姓被告(在押)在高雄縣一處圖書館附近,見6歲女童獨自玩耍,將她抱坐在左大腿上,右手伸入內褲,以手指性侵得逞一次,被鄰居看到,大聲制止並報警查獲。

林嫌出庭應訊時,僅坦承隔著內褲撫摸,否認將手指伸入觸摸私處,後來否認涉案,自稱罹患精神分裂症,案發前晚服用安眠藥,行為時意識不清,不知做什麼。

檢方認為林觸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「加重強制性交罪」:對未滿14歲男女,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「違反其意願」之方法而為性交;此罪可處7年以上徒刑,檢方起訴時求刑7年10月。

一審判決引發爭議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則認為,案發當時女童無掙扎、反抗或哭泣等動作,並未違反其意願,改依刑法227條第1項: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3年以上、10年以下徒刑;又審酌被告曾自白、女童處女膜外緣黏膜擦傷等情節,判刑3年2月。

判決曝光後,引起白玫瑰關懷協會、婦女團體等嚴厲批評,認為量刑太輕,尤其6歲女童根本欠缺性自主決定能力,如何能認定「未違反其意願」?短時間即引發30萬網友聲援。

二審認定違反意願二審由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,將女童送長庚醫院精神鑑定,女童指被告隔著內褲撫摸,但另據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,處女膜周邊擦傷,不排除以手指或手指壓著內褲後伸入等方式造成,被告接受警訊時一度坦承用手指插入,且案發前與女友做愛,曾以手指插入私處,認定為既遂犯。

此外,鑑定報告指女童未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,及其他明顯後遺症,心智略弱於同齡者,且因年幼而欠缺性自主決定及判斷能力,也沒有同意性行為能力;反之,被告體型壯碩,女童也說被摸屁股很恐怖,故認定被告違反女童意願性侵,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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